(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它以保護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為目標,是對各種污染物在環境空氣中的允許濃度所做的限制標準。它是進行環境空氣質量管理、大氣環境質量評價,以及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我國《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中規定了三類功能區大氣中的飄塵最高允許濃度。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它以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為目標,是對從污染源排入大氣的污染物濃度(或數量)所作的限制標準。它是控制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量和進行進化裝置設計的依據。包括《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和各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如《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2001)、《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2003)等。
(3)大氣污染控制技術標準
它以使生產、設計和管理人員易于掌握和執行為目標,是根據污染物排放標準引申出來的輔助標準,如燃料原料使用標準、凈化裝置選用標準、排氣筒高度標準及衛生防護距離標準等。這些標準都是為保證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從某一方面做出的具體技術規定。
(4)警報標準
它是為保護環境空氣質量不致惡化或根據大氣污染發展趨勢,預防發生污染事故而規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極限值。警報標準的制定,主要建立在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綜合研究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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